廣東醉駕報捕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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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醉駕報捕的程序是什麼

一、廣東醉駕報捕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公安部危險駕駛罪的辦案程序,不需要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偵查終結後會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般是由法院批准逮捕的。醉酒駕駛被逮捕了,首先是交警確認是否為醉駕,然後將犯罪嫌疑人和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給法院,進行立案處理,如果涉及到醉酒駕駛,那麼就會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拘留。

●酒後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被查到醉駕後,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批准逮捕的,然後由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以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直到移交到人民法院,只要是涉案的參與人員,對其進行逮捕和羈押,都是合法的行為,都要配合政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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