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隊醉駕驗血之後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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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隊醉駕驗血之後的程序是什麼

一、交警大隊醉駕驗血之後的程序是什麼?

從法律上來講,進入司法程序的標誌是刑事立案,從立案之日起,行為人被稱為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也就是説,對犯罪的追訴從立案開始。對醉酒駕駛人進行血液檢測,是偵查機關蒐集證據的一種方式,不能作為開啟司法程序標誌。

二、醉駕檢察院筆錄重要性

1、坦白認罪、家庭情況等這些都可以作為酌定減刑的考慮因素。

2、另外被宣判後,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第七十九條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醉駕取保候審現被檢察院傳喚,説明公安機關已經將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對本案已經向檢察院提起起訴意見,檢察院傳喚當事人,是要核實案情,下一步程序是:檢察院按照法定程序審查起訴,如果有犯罪事實,並且有證據證明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會將案子起訴到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不構成犯罪,檢察院會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案子到人民法院後,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嫌疑人就不會被收監;如果要判實刑,法院會在開庭當天批准逮捕將嫌疑人收監。

喝酒不駕車的常識性問題在生活中經常被人們提起,説明人們對於醉駕的後果比較清楚,但是還是會有人鋌而走險醉駕,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我國法規對於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的處罰極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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