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醉駕入刑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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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醉駕入刑的意義是什麼

一、醉駕入刑 重在執行

《刑法》,醉酒駕駛將作為危險駕駛罪被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二、醉駕將以危險駕駛罪量刑

醉酒駕駛、飆車等行為將以危險駕駛罪入刑。針對《刑法修正案(八)》實施,最高檢、最高法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以下簡稱《規定》)提及上述內容。

《規定》補充、修改了10項罪名,其中醉酒駕駛、飆車以“危險駕駛罪”入刑。對於醉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關於酒駕醉駕修改後的法律規定

1、酒後駕車

酒後駕駛機動車延長了暫扣駕駛證的時間,時間為六個月,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增加了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2、醉酒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針對該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增加處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該條款增加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醉酒駕車肇事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6、如何確定司機醉酒駕駛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處處長介紹,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鑑定結論。 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mg-79mg,屬於酒後開車;酒精含量達到80mg以上,屬於醉酒駕車。

用45分鐘緩慢喝下一瓶啤酒,緊接着喝三杯茶,5分鐘後測試結果,酒精含量就已達到60mg。如果這時開車,就已是酒駕。而喝完一大紙杯的紅酒或白酒,便是醉酒。

四、在我國醉駕入刑的意義是什麼?

1、設立“危險駕駛罪”提高了肇事者的違法成本。按照當前的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處最高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罰,更不消説“扣車”、“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等警戒性措

施。這樣的處罰成本,不足以震懾肇事者和警示旁觀者。同時,增設“危險駕駛罪”也顯示出我國刑法理念從以“結果犯”為主處罰向以“行為犯”為主處罰的轉變,讓“危險”的預期時刻提醒着行為人,有利於刑法預防功能的發揮。

2、設立“危險駕駛罪”有利於肇事傷人的處罰公正。2010年的張明寶酒駕案和胡斌飆車案同屬“危險駕駛”行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後者則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由於評判依據不一致,

導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現象發生。

3、設立“危險駕駛罪”既綜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輕畸重的量刑標準,也填補了我國刑法的一項短板,有利於司法部門對肇事傷人處罰的客觀公正,從而促進司法公平公正。

可以看出,在日常生活當中,交警會對駕車人的酒精含量進行檢測,如果達到了醉駕的標準話,會依法進行刑事處罰。醉駕入刑的意義是非常大的,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並且極大程度地維護了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於開車的人來説也有着警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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