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和酒後駕車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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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和酒後駕車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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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是不允許存在一字之差的,可是我國普通民眾就很容易在生活當中犯這種錯誤,甚至是在簽訂一些很重要的合同和材料的時候也認為意思相近的兩個詞語沒有什麼大的影響,因為小編經常聽到有人將醉駕和酒駕都籠統的稱為酒後駕車。這部分人可真的是不一定清楚,醉駕和酒後駕車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醉駕和酒後駕車的區別是怎樣的?

醉駕和酒駕的主要區別在於測量標準和法律後果。

我國的相關法律將酒後駕車分為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是根據駕駛人員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來界定的。所謂飲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所謂醉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 /100ml的駕駛行為。目前,飲酒駕駛屬於違法行為,醉酒駕駛屬於犯罪行為。兩者的處罰簡直是天差地別。

二、我國對醉酒駕車和飲酒駕車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三、哪些情況下的醉駕會被加重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如果在生活當中和自己的朋友説酒後駕車被處罰了,那有這方面知識的人就知道這是一般的違章處罰。因為如果是醉酒駕車的話,在別人的眼中自己就成了有過犯罪經驗的人了。而且最明顯的就是醉駕的酒精含量肯定比酒駕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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