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醉駕沒有違章交強險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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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醉駕沒有違章交強險賠償嗎

其實現在城市當中不遵守基本交通秩序的現象還是非常的多的,同時我們也能夠看到有關部門為了能夠給大家創造一個安全的出行環境所付出的巨大的努力的。包括有很多省份明確的規定了車必須要禮讓行人,至於説禁止醉駕相信沒有任何一個成年人是不知道的。而關於醉駕有人法律意識淡薄到關心的問題是,在我國醉駕沒有違章交強險賠償嗎?

一、在我國醉駕沒有違章交強險賠償嗎?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了“危險駕駛罪”,將醉駕、飆車等嚴重危害羣眾人身財產利益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醉酒駕駛行為由原來的違法行為變為犯罪行為;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醉酒駕駛的處罰更為嚴厲。

綜上可知,醉駕已經是一種犯罪行為了,交強險對於醉駕不負賠償責任。

二、交強險賠償範圍規定

(一)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有關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的規定,就是本條所説的有關法律規定。

(三)《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佔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四)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4、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0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6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

醉駕這根本就不是簡單的違章,醉駕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情況下是觸犯刑法的,交強險根本不會履行任何的賠付義務。儘管在交通事故當中有可能醉駕的司機不一定會承擔全部的責任,但是基於醉駕的這種行為在先,不管有沒有責任,賠償和保險公司都沒有任何的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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