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驗血後移交檢察院前交警通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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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驗血後移交檢察院前交警通不通知

一、醉駕驗血後移交檢察院前交警通不通知?

醉駕驗血後移交檢察院前交警會通知嫌疑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二、醉駕案件移送檢察院後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涉嫌醉駕存在哪些情形需要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事實上,法律也沒有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在驗血結果出具之後,馬上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交管部門,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前提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收集的證據確實充分,所以除了血檢結果,可能還會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其他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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