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醉駕毒駕撞人有什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襄陽醉駕毒駕撞人有什麼處罰?

有襄陽的市民發現自己在駕駛的時候莫名其妙就被對方來車給撞了,在交警的檢查之後會發現對方是醉駕的同時也達到了毒駕的標準,合格的司機都知道醉駕是會被國家嚴厲處罰和教育的,可是再加上毒駕可能性質會更加惡劣。那麼,襄陽醉駕毒駕撞人有什麼處罰?

襄陽醉駕毒駕撞人有什麼處罰?

毒駕在我國還沒有入刑,沒有被列為犯罪行為,只是違法行為,毒駕撞死人的涉嫌交通肇事罪。

一、毒駕:目前毒駕在我國還只是違法行為,沒有被列為犯罪行為。實踐中,毒駕如果沒有引發交通事故,公安機關在查處時只能認定為違反《禁毒法》的行為,以治安管理的手段進行處罰,一般都是吊銷駕照一段時間、處以幾百元的罰款,最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

二、毒駕撞死人的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

1.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三、 相關解釋

1. 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綜上所述,在醉駕的基礎上再加上毒駕可能並不會對原有的量刑處罰有很大的改變,因為毒駕目前還沒有辦法界定其犯罪的性質而仍然沒有被刑法所歸納管理,但是不可逃脱的就是醉駕的刑事處罰是很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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