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證據不足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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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證據不足有哪些規定

一、醉駕證據不足有哪些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證明當事人構成犯罪的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如果證據不足的,就不能進行定罪量刑。

所以,如果醉駕證據不足的,應由公安機關負責進行偵查取證,並根據取證情況來依法處理:如果證明構成醉駕的證據確實、充分的,則應依法法定程序來追究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證據仍不足的,則應當撤銷案件。

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證據不足的醉駕證據問題如何認定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時處於“醉酒”狀態,則必須藉助《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等鑑定意見予以證明。故《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以及證明檢材來源的《血樣提取登記表》是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的核心證據。而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筆者發現部分存在於採血、送檢、檢驗等過程中的證據問題,使得核心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被破壞,最終導致案件存疑不起訴或者撤訴、無罪判決等結果發生。

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的處罰,處罰後相關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異議。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的血液進行相關的鑑定,鑑定這類人員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根據這類酒精含量,進行相關的處罰和相關的判刑。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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