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交警隊不移交檢察院符合法律規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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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交警隊不移交檢察院符合法律規定麼?

酒後駕車嚴重威脅了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針對這一嚴肅問題,我國制定了嚴格地法律法規,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許多人並沒有完全瞭解酒駕事態的嚴重性,並沒有熟知我國對酒駕的抵制態度。下面,小編將介紹醉駕交警隊不移交檢察院這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

一、醉駕交警隊不移交檢察院問題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規定醉駕案7日內偵結並移送檢察院起訴 對涉嫌酒駕者扣車扣駕證。

《意見》明確,發現當事人涉嫌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當事人駕駛的機動車,需要作為證據的,可以依法扣押。

交通民警對當事人提取的血樣要當場登記封裝,並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嚴格辦案時限要求

《意見》明確,要建立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快偵快辦工作制度,加強內部辦案協作,嚴格辦案時限要求。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偵查終結案件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時限。

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移送前吊銷嫌疑人駕駛證

《意見》明確,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意見》還明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檢查酒後駕駛機動車時,必須配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約束帶、警繩、攝像機、照相機、執法記錄儀、反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執勤車輛還應配備滅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簡易破拆工具、攔車破胎器、測速儀等裝備。

檢察院可以根據情節酌定,情節不嚴重的,可以不移交檢察院,不起訴。

檢察院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二、醉駕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且隨傳隨到候審不誤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有兩種形式:人保和財產保。“人保”主要是利用保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某種親屬關係或者朋友關係,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不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財產保”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主要是對罪行較輕,如可能判處管制、拘投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不需要拘留、逮捕,但對其行動自由又必須做出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用。

綜上所訴,我們可以清楚知道,我國嚴厲抵制醉酒駕車,對違反交通法的人員將採取嚴格措施。醉駕交警隊不移交檢察院得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根據相關規定,醉駕案7日內要偵結並移送檢察院起訴,對那些酒駕者採取扣押扣證的措施,但是由於部分原因情節不嚴重的,檢察院不會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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