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醉駕如何在檢查院做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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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醉駕如何在檢查院做筆錄

一、涉嫌醉駕如何在檢查院做筆錄?

檢察院問什麼如實回答即可,檢察院做筆錄的時候需要注意:

1、儘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證人證言的原貌(如果其説的是方言,要用方言記錄,確實不易明白的可備註説明一下),如果其説的方言無法用文字記錄,要選取與其説法最相近的語言,不能全部用普通話記錄。

2、記錄速度要快,如果對象語速較快,可讓其稍慢點兒,或只記重要內容,但不可刪減太多。要有中心,重點是要圍繞證據的有效部分記錄,比如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此罪或彼罪、主觀惡性大小、悔罪態度好壞、平時表現、可以從輕、減輕、免除或從重處罰的情節等,都要完整地在記錄中體現。

3、記錄完畢後請當事人仔細看一遍,如不識字可對其宣讀,無誤後讓其簽字,並註明“以上記錄看過,和我説的一樣”或“以上記錄已向某某宣讀,無誤”等字樣後,讓其簽字並按手印,每頁的下方都要簽字按手印。

4、按手印的時候要注意,涉及重要案情或重要信息的地方要按手印,涉及數字,尤其是錢數的地方要按手印,然後讓其是記錄錯誤的地方按手印確認,在每一頁底部按手印,在頁碼的總頁數上按手印,最後是反所有記錄碼好讓其在騎縫上按手印。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關於怎麼做筆錄的這個問題,其實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沒有什麼選擇的餘地,因為筆錄是由檢察院的工作人員製作的,筆錄上面記載的這些內容,就是工作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的問題。就算犯罪嫌疑人陳述了一些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答案,也都會調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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