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需要住看守所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6W

醉駕需要住看守所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到目前為止,應該説我國絕大多數的公民都知道醉駕屬於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醉駕仍然難以杜絕的一個原因不是什麼所謂的酒桌文化,而是因為有些司機在喝酒以後低估了我國交警部門的工作能力,甚至在被發現以後百般狡辯,試圖逃過法律的制裁。其實只要醉駕肯定是要住看守所的,那麼,醉駕需要住看守所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醉駕需要住看守所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醉駕屬於刑事犯罪,公安機關發現時會先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所以警方對待醉駕人員首先會對其進行醒酒,然後刑事拘留,並依法在24小時內移送看守所羈押。

二、什麼是看守所?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的看押對象是什麼?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三、與監獄的區別: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衞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由此得知,醉駕需要住看守所是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當中的相關規定的。一般我國交警部門發現醉駕的話,就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在拿到醫院的酒精測量單以後,就會將司機移交至市人民檢察院,然後正式進入到刑事庭審階段的,除了司機本身屬於一些特殊對象,比如説是哺乳期的婦女,或者患有嚴重傳染病等這些特殊情況不需要進看守所的,醉駕絕大多數的人都要進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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