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抽血化驗結果要給當事人簽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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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抽血化驗結果要給當事人簽名嗎?

醉駕抽血化驗結果要給當事人簽名嗎?化驗結果必須有當事人進行簽字認證。經過抽血化驗結果,檢測出血液中酒精的濃度,並判斷出是否為醉駕,然後由被抽雪人在檢測結果上進行簽字,而且交警也需要在這份化驗結果上進行簽字或者是蓋章,這是程序問題。

公安機關醉駕檢測程序

1. 呼氣酒精測試

交通警察在道路執勤執法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酒後駕駛嫌疑的,應當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呼氣酒精測試應當打印書面測試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書面測試結果上註明。

2.抽血條件

當事人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抽取血樣,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呼氣酒精測試結果達到或者超過醉酒駕駛標準的;

(二)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

(三)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四)發生交通事故的。

3.抽血程序

抽取血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不少於兩名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上述機構派出人員抽血,並對抽血過程全程監督。

(二)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交通警察應告知抽血人員抽取兩份血樣,且不應採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取的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分別使用潔淨、乾燥的容器封裝,並註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紙質口袋密封,一份備案,一份送檢。密封袋應註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時間、血樣用途,由被抽血人簽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員拒絕簽名、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

(三)填寫《抽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寫明抽血原因、抽血時間、抽血地點、被抽血人姓名等情況,並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四)抽取的血樣應及時送檢,不能及時送檢的,應低温保存。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4.照相或攝像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查處涉嫌醉酒駕駛違法行為時,應當通過現場拍照或者攝像等手段及時記錄查獲經過,照片或者錄像應當反映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面貌特徵;

(二)所駕機動車號牌、車型、顏色等基本特徵;

(三)當事人接受呼氣酒精檢測的過程;

(四)能夠反映查處過程的其他內容。

由上面抽血程序的第二條我們知道,醉駕的抽血的檢驗結果是要求被抽血人進行簽字認證的,被抽血人的簽字實際上是對自己違法行為的一種新承認,在違法者之後對自己的行為拒不認罪的時候,簽字認證的檢驗單可以作為一種證據,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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