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同桌連坐屬於行政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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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同桌連坐屬於行政處罰嗎?

一、醉駕同桌連坐屬於行政處罰嗎?

交警發現酒駕事故,對酒駕司機同飲者進行詢問,是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取證調查,並非要處罰同飲者。即對沒有酒駕行為、也沒起到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的,要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起到警示作用。這就是説,酒駕同飲者將受到的連帶責任,僅僅是一種批評教育,而不是處罰。

二、司法解釋

酒駕連坐制,是濟南市交警部門針對酒駕問題,出台並實施了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其中,新政裏有這麼一條:如果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而且未盡到勸阻義務,也將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被解讀為酒駕“連坐”。

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一般情況下並不存在共犯,但也有比較特殊的共犯認定,對此罪名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除此之外,諸如對酒駕“同車同桌”處罰,的確沒有現實的法律依據,但在引發酒駕的過程中,又不乏存在與上述特例相似的地方。同桌吃飯、同車的人,是不是有義務制止“開車喝酒”?對於同車的人來説,明知司機醉醺醺,不僅勸阻不了,居然也坐上去了,這豈不是對酒駕的縱容和對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負責?對於同桌吃飯的人來説,如明明知道其吃完飯後還要開車,還拼命勸酒甚至鼓勵其開車。如此語境下,“同車同桌”的人是不是該受到一定處罰。

對於酒駕連坐的認定情況,有很多不同的解決,但從我國的相關基本法中可以判斷,對酒駕實行連坐行為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特別是在制止醉駕行為上具有積極的作用和意義,公安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也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合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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