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執行罰屬於行政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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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執行罰屬於行政處罰嗎?

根據規定執行罰屬於行政處罰嗎

執行罰不屬於行政處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執行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上存在差異

引起執行罰的行為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違法性,執行罰是防止違法行為發生的懲戒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以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作為前提的,沒有相對方的違法行為,就不能給予行政處罰。

2、目的上存在差異

行政處罰是對已經違反了法定義務的行為實施的制裁,目的是懲罰、教育行政違法行為人,制止和預防行政違法行為。執行罰與其他強制執行方式一樣,目的是為了促使相對方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義務,處以執行罰以後,相對方仍要繼續或開始履行義務。

3、法定義務的性質存在差異

代執行的法定義務是可以由他人代為執行,不以自為為必要的義務;執行罰的法定義務則以義務人自為為必要,他人不能代為履行的義務,故只能以罰款的方式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政處罰主體的特定性。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權的重要行使方式。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沒有法律依據,未經授權的國家機關或組織不能行使行政處罰權。

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維護內部工作秩序,依章程、協議、約定對內部人員進行的處罰不是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對象的特定性。被處罰的對象是負有行政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行政處罰的規範性。行政處罰的規範性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經授權、委託的組織才能行使處罰權;另一方面是處罰行為必須採用法律規定的種類和方式,否則處罰本身將不合法。

綜上所述,執行罰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盡義務的一種手段,而行政處罰是因為當事人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非常多,常見的有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或是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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