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屬地納税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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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可以供我們使用的優質土地資源已經越來越少了,剩下的那些分佈於乾旱或者高原地帶的土地要想開發使用付出的代價也特別的大。因此徵收土地使用税,這肯定是為保護貧瘠的土地資源起到着非常積極的作用的,接下來小編主要給大家介紹的知識是土地使用税屬地納税的依據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屬地納税的依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税屬地納税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十條規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納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税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税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確定。

二、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期限是什麼時候?

城鎮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徵期15天或者1個月。

1、新徵收的耕地,應當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新徵收的非耕地,應當自批准徵收的次月起納税。

2、購置新建商品房,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購置存量房,應當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納税;出租、出借房產,應當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的次月起納税。

3、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納税。

三、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納税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税屬地納税這是自然的,本身由各地政府管轄的土地的收益,通過土地使用税也是要增加財政收入的一種方法的,所以我們在哪一個地方使用的土地,自然就向當地的税務部門交土地使用税。如果是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確定納税地點的時候可以向當地的税務局先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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