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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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關於房地產公司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一般是合同或協議文件約定房屋交付的當月末,或是房屋實際交付時間的月末。在商品房銷售期間,應逐月統計已經交房的,按建築面積分攤應繳納土地使用税。下面看一下小編整理的關於土地使用税的相關規定。

房地產公司土地使用税納税時間是什麼?

因此,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説,房地產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截止時間應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文件約定房屋交付的當月末;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文件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截止時間為房屋實際交付的當月末。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期間,應逐月統計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當月應繳納土地使用税。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江蘇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地方税務部門部分税種納税期限和納税限額的通知》(蘇地税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税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

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税額繳納土地使用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15號)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5]186號)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税納税起止期限為: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政府批文或簽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簽訂為準)所佔的土地面積進行減除,直至將所有房產出售完畢。

4、可參考《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52號 :“三、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納税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房地產開發商出售商品房時,繳納土地使用税從已經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積來分攤,減除未出售的,直到全部賣完為止。截止時間是房產土地實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約定時間的下月起開始繳納。對其它疑問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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