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廣告是不是購房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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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售樓廣告的問題一直是房地產市場的一個突出問題。與開發商交涉時,開發商均以售樓廣告不是合同內容,沒有法律效力為由拒不承擔責任。那麼,售樓廣告是不是購房合同的內容?如果雙方發生了衝突,該如何解決售樓廣告糾紛?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售樓廣告是不是購房合同的內容?

一、售樓廣告是不是購房合同的內容

開發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售樓書,發佈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説,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於開發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的責任。

二、如何解決售樓廣告糾紛

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政府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商品房廣告發布暫行規定》也對房地產廣告所應遵循的原則、事項以及禁止出現的內容作了規定,購房人也可根據該暫行規定檢查銷售廣告問題。

三、售樓廣告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此提醒購房者: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廣告名不副實時告開發商違約。如果不知道怎麼操作,可以來電諮詢律師。至於售樓廣告是不是購房合同的內容,上文中也做出瞭解答,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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