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廣告是不是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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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樓廣告不是購房合同。
但廣告中包含以下內容的,可以視為要約:
1、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涉及的內容在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
2、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內容是針對房屋及相關設施的;
3、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
4、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
出現以上四種情形的,售樓廣告位要約,可以作為購房合同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售樓廣告是不是購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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