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公積金子女買房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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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公積金子女買房歸誰所有?


現在很多年輕人結婚前或者結婚後都會買一套房子,一般來説都是雙方父母付首付,子女償還貸款。不少人都是通過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這樣利息成本比較低。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是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那麼新婚姻法公積金子女買房歸誰所有?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説法。


一、新婚姻法公積金子女買房歸誰所有?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因此,婚後用一方公積金買的房子屬於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綜上所述,按照新婚姻法規定,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公積金子女買房的,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以後離婚,則雙方應該按照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來處置房產。一方拿到房產的,在完成過户後,要按照房產的價值給另一方補償。另一方撫養子女的話,可以適當多拿些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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