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子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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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的房子歸誰所有?

 


妻子該不該分得一半房產?


案情簡介:前年孫先生買了一套45萬元的商品房,其中貸款25萬元,產權登記的是孫先生一個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結婚了,婚後並沒有和妻子進行任何的書面財產約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用孫先生的工資在還。但最近兩人鬧起了離婚,妻子説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後漲價部分應當屬於雙方投資所得,她應享有一半份額,而孫先生則認為房子應該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妻子根本沒有權利分。


律師解讀: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然視為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也為其個人債務。因此,該房屋應當屬於孫先生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於個人債務,而房價的上漲基於這一基礎也應當屬於孫先生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孫先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財產有所約定的話,那麼配偶就被視為參與了貸款的清償,儘管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孫先生卻應該歸還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數額中的一半。


適用條款:根據《民法典》,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工資(除雙方有約定外),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孫先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進行過財產約定的,那麼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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