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子增值部分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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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房子增值部分歸誰所有?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夫妻雙方決定離婚的,應該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統一意見,特別是房產分割,不然的話,很容易發生糾紛。如果涉及到房產,還有一個房產增值的問題。我國的《民法典》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那麼,《民法典》房子增值部分歸誰所有?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瞭解。

一、《民法典》房子增值部分歸誰所有?

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綜上所述,如果房子是夫妻婚後購買的,應當屬於共同財產,《民法典》房子增值部分歸雙方所有,在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通過評估機構對房產進行估值,拿到房子的一方按照房子市值給對方補償。當然,如果房子登記在一人名下,是婚前個人財產的話,即便是房產增值,另一方也無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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