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契税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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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契税實施條例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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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想了解具體條例

你好,這是雲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含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工傷保險堅持“制度統一、機制健全、預防優先、分級管理、待遇公平、持續發展”的原則,逐步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
第四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州(市)和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鄉(鎮)或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保障站(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委託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五條 全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州(市)級統籌管理,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逐步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管理。
統籌地區應當統一參保繳費辦法、統一認定鑑定標準、統一待遇給付水平、統一業務經辦程序、統一系統網絡應用。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徵收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
第七條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及處理有關業務。
省內跨統籌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用人單位申請集中登記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的,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集中參保的統籌地區。
原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待條件成熟時,逐步移交所在統籌地區管理。
其他適用於條例和本辦法的用人單位及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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