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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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7號:《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組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其他組織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

有關部門及其他組織制定和實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須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於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和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村(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夫妻在自願的基礎上,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第五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鑑定組織鑑定患不育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可以依法經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六條 結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結婚後要求生育的,屬於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不適用《條例》有關再婚夫妻生育的規定。

第七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只有一個女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家庭確有困難,可以依法經批准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夫妻一方因傷殘或嚴重慢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第八條 海拔在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及住户,屬《條例》規定的深山村。深山村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户,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個子女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間隔時間應在4年以上,但28週歲以上者除外。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女方無子女,結婚後根據《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鑑定組織確診為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時安排免費診治。

第十一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應給予表彰、獎勵和優待的,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在單位或組織應給予表彰、獎勵和優待。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列支。

第十二條 只有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公民憑證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

喪偶或離婚的,可以由一方按前款規定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子女的,終止其享受的有關優待和獎勵,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經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其他計劃生育獎勵。違反《條例》規定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依照《條例》規定免費享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農村居民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城鎮居民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其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

第十四條 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給予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取出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三)結紮輸精管,休息15天;

(四)結紮輸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15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時施行上述兩種以上手術的,假期合併計算。休假期間,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同出勤,發給工資、福利。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村居民接受上述手術的,由所在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五條 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前男方和女方親生、收養、送他人收養、託人撫養或離婚時確定隨對方的子女累計數確定社會撫養費計徵標準。

第十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統計部門發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按照所在鄉鎮農民年人均純收入計算。

第十七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制定。

第十八條 按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農村居民,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生育三個子女限制分配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

第十九條 按照《條例》規定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得因離婚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減免社會撫養費、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4日省政府發佈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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