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提取額度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公積金在當今社會是十分重要的,跟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通常我們在購房的時候需要用到,是國家或企業單位對員工的一種福利,也是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公積金提取額度怎麼規定的?

一、公積金提取額度怎麼規定的?

職工本人或其配偶購買商品房付清購房價款,需滿足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1年內的時間要求。

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商業貸款本息的,在還款期限內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且符合首付款提取條件的,提取額度不超過首付款額度,以後各次提取,不超過對應時段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額。首次提取但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條件的,首次及以後各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對應時段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貼息貸款)本息的,在還款期限內每年可提取一次。除銷户提取外,職工、配偶及參貸人提取金額之和不超過對應時段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三、相關定義

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户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隨着近幾年我國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購置屬於自己的房產,但是我國的房價過於高昂,大部分公民都會選擇貸款的方式購買,其中也可以使用公積金辦理貸款,在申請公積金貸款後,也是可以將個人公積金賬户內的金額提取出來,提取的額度也是有一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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