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可以查對方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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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可以查對方財產嗎

一、夫妻離婚可以查對方財產嗎?

1、離婚可以查對方的財產,想要查對方的財產只能通過司法途徑進行,銀行一般只向司法機關提供儲户信息,所以如果通過律師調查也要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來調查對方的銀行存款,要在知道帳號或開户的銀行支行的情況下,才能取得相關的證據材料。

2、一般情況下,通過銀行查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對方的帳號或者對方開户的銀行營業點。對此,離婚當事人一定有充分的準備,否則會使得調查工作很難進行。

3、目前,調查他人的銀行存款,需要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且在知道上述銀行信息的情況下才能取得存款信息,否則只能由法院向銀行取證。

二、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實際上,所謂對方的財產,也只不過是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隱瞞着自己所做的一些理財投資,因此,這筆財產如果不查清楚的話,就意味着當事人有可能會少分一部分共有財產。對方的財產不會查不到,只不過,查對方財產的方式和渠道都必須是合法的,畢竟,民眾的財產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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