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蹤離婚財產分割可以起訴解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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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蹤離婚財產分割可以起訴解決嗎?

一、夫妻一方失蹤離婚財產分割可以起訴解決嗎?

一般在我國訴訟離婚的過程中,一方失蹤,不影響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但是在分割的的過程中,法院會把屬於失蹤方的財產,交由其近親屬代管。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哪些為個人財產,哪些為夫妻共同的財產?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如果一方失蹤的,那麼完全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處理,對於財產的分割只要是屬於共同財產的,同樣也需要按各自一半來進行處理,一半就當事人獲得,而另一半就可以由失蹤人的子女或者是親屬來保管,這樣才能算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是屬於個人的財產,那麼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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