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軍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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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軍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軍人傷亡保險金分配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2、軍人房產的分配

按照現行的司法實踐,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對軍產房進行所有權分割。如果該房屋由軍隊房管部門獨立管理,對居住使用人有特別的要求,只能由現役軍人或者轉業軍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時就應遵守該規定;但既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權後,另一方應當得到折價補償,該價格可以參照地方經濟適用房的價格進行計算。

3、軍人住房補貼的分配

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

軍人在進行離婚的財產分割的時候,由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軍人除了日常工資外還能夠擁有關於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以及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以及轉業費等等相關的費用,而這些費用是屬於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的。但是對於房產部分是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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