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子離婚時是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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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房子離婚時是誰的財產

一、婚後買房子離婚時是誰的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後買房離婚時的處理

(一)一方首付共同供房離婚時協議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一方擅自賣房造成損失離婚時應賠償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財產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雖然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買房,從原則上來看,雙方之間沒有格外的約定,那麼該房產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過萬事總有例外的情況,若是由父母出資的話,那麼就有可能出現婚後買房屬於一方個人房產的情況。於是,實踐中需要先區分不同的情況,才能確定婚後買房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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