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公證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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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公證的效力是怎樣的

很多夫妻,開始流行做婚內財產公證。説起婚內財產公證的流行,一定跟婚內財產的效力有一定的關係。現在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詳細解答婚內財產公證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婚內財產公證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

夫妻對財產關係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製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婚內財產公證成立並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婚內財產公證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關於夫婚內財產公證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婚內財產公證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當然這種約定應當是在夫妻一方欠債之前;

2、債務是夫妻一方所負擔的;

3、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條件,關於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婚內財產公證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所謂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該約定,而且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內容。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此有告知義務。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三、婚內財產公證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擬訂婚內財產公證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公證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公證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以上就是婚內財產公證的效力,它包括對夫妻雙方和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當然,婚內財產公證除了具有法律效力,也有三類效力限制。所以,在這裏提醒各位需要做婚內財產公證的夫妻認真理解婚內財產公證的效力,遇到不清楚的問題,及時諮詢相關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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