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財產被多人保全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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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的財產被多人保全如何分配?

被告的財產被多人保全如何分配

按申請的先後順序,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輪候查封在司法實踐中也很常見,在被告方的財產已經被多人申請了保全措施的情況下,肯定不是各位申請人都可以均等的去分配被告方的財產的。沒有申請財產保全的情況下,有些優先權人也可以參與財產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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