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損害責任糾紛的管轄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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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損害責任糾紛的管轄怎麼確定?

一、離婚後財產損害責任糾紛的管轄怎麼確定?

婚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一方到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後,另一方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離婚後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離婚後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一般應以無過錯方在離婚之前遭受財產上的損害而提起賠償請求。離婚後的物質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因離婚而受到的財產期待權損失除外。

2、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在夫妻一方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無過錯方以離婚後提起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可結合多種因素酌定。

三、離婚後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我國的離婚案件中會產生的糾紛無疑就是財產分割、債務分割,或者是孩子撫養權的歸屬,若是發生糾紛後,曾經建立了婚姻關係之後的民事主體雙方若是不能協商處處理的辦法,那麼就需要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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