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4W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已被明文列入“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故有關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地域管轄,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侵權責任糾紛的規定,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宜,以方便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管轄怎麼確定?

在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中,一般情形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對外代表公司處理公司事務,但在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或董事與公司發生糾紛時,如允許股東、董事繼續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訴訟,將可能導致股東、董事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

院在訴訟過程中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確定:

(1)公司章程對公司訴訟代表權的人選確定有約定,按照章程約定;

(2)建議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或以股東協商方式選定公司訴訟代表人;

(3)公司不能通過股東會或協議方式確定訴訟代表人的,對設有董事會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長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對未設董事會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其他董事有兩人以上的,可協商確定其中之一。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予以指定;

(4)公司董事會或董事中無合適人選的,基於公司監事會的法定職責,法院可指定公司監事會或執行監事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5)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法院可指定與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股東、董事提起的訴訟沒有明顯利害關係的其他股東作為公司訴訟代表人。”

在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將公司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可以選擇是否參加訴訟,法院可以將公司作為訴訟參與人:當公司認為原告股東的訴訟行為妥當並且有利於自己的利益時,可以一般共同訴訟人的身份成為共同原告;當公司發現原告股東的行為不當且對公司不利時,可以輔助參加人身份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以防訴訟結果不利於公司利益。

涉及到公司利益問題,首先是可能由於公司管理層的政策問題或者是其執行問題而導致股東或者董事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失,導致股東和董事的利益損失後,其股東和董事有權要求公司管理方對其進行一定的賠償。但具體是否需要進行賠償,要根據責任劃分來確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