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屬於專屬管轄,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動產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下列案件,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是多少?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不動產和動產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管轄規定不同,財產損害賠償包括折價賠償,實物賠償,修復原物等方法。由於事故導致車輛或物品受損沒有修復的可能時,需要折價賠償。動物等財產受傷,還沒有失去使用價值,應以就地治療為主,如果已經失去使用價值,可以折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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