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5.96K

2022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是怎樣的?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是怎樣的?

分割離婚財產的方式:

1、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保護婦女子女、殘疾人等弱勢羣體的權益

鑑於婦女在婚姻中所處的弱勢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選擇跟母親過的現實情況,離婚財產分割時法律往往更多考慮婦女和子女的權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到,“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2)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十三條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第十四條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4、競價補償

若雙方都想擁有價值較大的房產,則由雙方競價,房產歸出價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應的貨幣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到,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採取競價方式解決。雙方出價高者可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或居住權,並按一定比例(一般為平分)交付對方房款。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一般的家庭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都是會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的,若是採取協商的方式來分割財產,是必須要雙方都自願才可以的,若是在分割時存在爭議,且不能商量出一個折中的方案,此時就需要書寫訴狀,請求法院來分割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