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5類財產不再平均分割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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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5類財產不再平均分割的是什麼?

離婚後5類財產不再平均分割的是什麼?

1、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依此規定,房子結婚後當然是你的。

2、事故賠償和補償費用

傷殘賠償金十個人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引可見,因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

3、外界資金給與個人的賠款以及補償等

這個主要説的事,法定給與私人的補償,例如退伍軍人的退伍費、企事業職員的重大事故醫療費陪護費、工傷補償費以及個人的保險賠償等,都屬個人財產,離婚時配偶不可以參與平分。

4、個人一方經繼承所得的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的的父母過世,留下的遺產都是個人財產,除非其父母在遺囑中明確説明該遺產是給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的。

5、單方父輩祖輩財產

結婚之後,購買的房產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資。但是,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被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為非共同財產。也不存在離婚後的財產分割範圍。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對自己的財產進行約定分割處理,特別是對於平均分割的情況應當實際的財產情況而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在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出現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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