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出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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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出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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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人們生活壓力大,夫妻離婚的情況也比較常見,其中因為一方出軌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不在少數。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除了爭奪孩子撫養權外,剩下就是對夫妻財產的分割了,這也是很多人關心的焦點,那麼現在出軌離婚財產分割應該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下有關內容。

一、《婚姻法》關於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規定的?

1、《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 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 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在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要求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由此可見,在離婚案件中,出軌的一方應該是過錯方,在現在出軌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上,應該少拿一些財產。但是根據《婚姻法》規定,出軌並沒有算入到一方可以主張損失賠償的範疇中,也就是説當事人也只能在起訴離婚的時候多要求一些財產,並且最好提供對方出軌的證據,這樣對自己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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