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軌家暴離婚財產分割可以減少嗎 - 分配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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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軌家暴離婚財產分割可以減少嗎,分配原則是什麼

結婚後感情生活不和諧或者説性格不合出現什麼重大感情事故的話,大多數人會選擇為了追求自身的幸福而離婚,但是離婚帶來的財產糾紛問題是很讓人頭疼的,很多人不知道應該如何進行分配,不知道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是嚴重過錯的話對方能不能不進行財產分配,那具體來説男方出軌家暴離婚財產分割可以減少嗎?

男方出軌家暴離婚財產分割可以減少嗎

一般情況下離婚財產的分割都是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進行分配的,但是如果一方存在嚴重過錯的話是可以要求少分或者是不分財產的,具體看協商或者上訴的結果來確定。

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只要這些情況屬實而且可以找到相應的證據,那麼通過上訴是可以要求對方少分配甚至是不分配離婚財產的,法院方面對此也會進行處理,只不過這些內容如果在法庭上的話都是需要證據的,不是我們隨意開口就可以處理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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