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財產多久跟男方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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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財產多久跟男方沒關係?

一、離婚後女方財產多久跟男方沒關係?

離婚後屬於女方個人名義的財產與男方本身就沒關係,但是如果是離婚前夫妻共同的財產沒有分割的就只有在完成分配後才跟男方沒有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二人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如果財產屬於一方婚前取得的,那麼另一方則無權分到。舉個例子:男方在結婚前用自己的錢買的房子,如果雙方離婚,那麼這個房子還是屬於男方的,跟女方沒關係,除非男方自願把房子給女方。你説的“男方不可以分女方財產女方必須分男方”是不存在的,我國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離婚的結果所帶來的就是需要夫妻將法律關係以及曾經共同擁有的財產都分割成為個人,而既然已經確定離婚而且財產都已經分完了就相當於二人就沒有任何的關係了,女方所獲得的財產就是她個人所擁有和隨意使用的,自然就與男方沒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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