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失方可不可以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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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失方可不可以得財產

一、離婚過失方可不可以得財產

離婚過失方是可以得財產的。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如果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是在均分原則的基礎上,適當照顧無過錯方。至於多大比例的照顧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二、離婚過錯的認定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重婚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離婚過錯財產分割原則: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並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婚姻法中對於離婚過失方有着認定的標準,雖然過失方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但是過失方還是有權利分割共同財產的。並不是過失方在犯過錯後,就喪失了婚姻的自身權利,法律也不能夠隨意強制性剝奪廢人的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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