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財產舉證保全擔保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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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共同財產舉證保全擔保規定是什麼?

離婚共同財產舉證保全擔保規定是什麼?

離婚共同財產舉證保全擔保規定是需要提供一定的財產來保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面臨緊急情況,需要採取保護性的臨時措施,使其合法權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主要是指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的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危及子女撫養教育、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財產問題。如果這種情況緊急、迫在眉睫,則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是必須提供一定的相當保全財產的擔保。

《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促使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二、財產保全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保全主要適用給付之訴

財產保全制度是發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於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

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係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離婚財產保全及擔保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當代社會一般情況下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如果不是過度的不理性,在非常的有理智的情況之下所進行的一個協商的話,那麼關於夫妻的財產問題都是能夠達成一致的,畢竟夫妻一場也是有一定情分存在的,但是有一些人員他們惡意轉移財產,這個時候就需要採取一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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