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患傳染病辭退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一、員工患傳染病辭退是否合法?

員工患傳染病辭退是否合法?

員工患傳染病辭退是不合法的,如果是員工因確診、疑似、密切接觸者需要不能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2倍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一)對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規定的情形,將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職工因為存在着傳染疾病,比如説肺炎期間存在着感染,那麼對於單位來説的話是不能夠辭退勞動者的,按照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的規定,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比如説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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