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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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地位並不因是否再婚而改變,喪偶婦女再婚前有權繼承,再婚後仍然有權繼承。因為喪偶婦女對已故丈夫遺產的繼承權,是基於與其丈夫生前的婚姻關係所發生的,它不以丈夫死後喪偶婦女是否再婚而轉移。
(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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