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產首付對房子歸屬權是否有影響?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新婚姻法房產首付對房子歸屬權是否有影響?

離婚率居高不下一直是我國一個重大難題,而且這個社會問題往往會帶來更多更復雜的社會問題,例如房子等婚內財產的歸屬和分割問題,而以往的法律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了,所以國家審時度勢,頒佈了新婚姻法,對於各項爭議事項都有了一個明確的規定,例如新婚姻法房產首付對於房子在離婚後的歸屬權的問題等,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新婚姻法對此的解釋吧。

一、誰首付,離婚後房子歸誰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變化:彌補法律空白,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後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現在房市整體仍然呈現上升趨勢,所以在離婚時會涉及補償的問題,但如果將來房屋貶值,離婚時,配偶一方是否也應該承擔貶值部分的損失呢?

有關這個問題,有律師議修改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在銀行按揭貸款,無論房屋何時交付及房屋產權證何時取得,離婚時可以將該房屋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離婚時房屋總價按照市值計算,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按照房屋價值比例均等分割。”

舉例,甲男婚前買了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首付50萬,與乙女婚後將剩餘貸款還清。離婚時,房產價值200萬,則乙女可以分得(200-50)/2=75萬元。

二、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改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改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變化:一方父母給買的房從夫妻共同財產變為了個人財產。

三、一方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要求追回來

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變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來,現在不可以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以上是新婚姻法中對於現如今爭議很大的,以往法律規定不明的事項的一個明確規定,一方面表明了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進步另一方面,我們能看到,對於個人私有財產等方面的保護也加強了,一定程度上防治了騙婚等犯罪的產生,最後,對於新婚姻法房產首付的問題,如果一方在婚前買了一套房付了首付,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付清了後續,那麼房子不歸屬共同財產,不過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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