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起訴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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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起訴是怎麼規定的

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起訴是怎麼規定的

1、如果離婚時沒有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分割,沒有訴訟時效的要求。

2、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反悔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3、再次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兩年內起訴。

分割方式有哪些

依據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折價補償:

1、實物分割,當共有財產屬於可分物時分割後不損害財產的用途和經濟價值的,對共有財產分成數份,共有人各執一份。實物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如果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後,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表示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而出賣的財產又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為了提高財產的使用價值,減少糾紛的發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2、變價分割,當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損害其用途和經濟價值,或者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均不願實物分割時,可將共有財物作價出賣,各共有人取得相應份額的價款。

3、作價補償,當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願意取得實物,部分共有人不願意取得實物的,可將共有財產歸願取得實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財物的共有人應按共有財產的價值,給未取得實物的共有人以相當於其實有份額的經濟補償。

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個人不可以全部進行處置,只可以處置屬於自己的一份。離婚的時候,如果沒有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麼分割是沒有規定時間時效的,啥時候都是可以的,不會有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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