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離婚分割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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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財產離婚分割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家庭共有財產離婚分割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是否一致?

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不是一個概念。首先,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所創造的,供全體家庭成員生活、生產的財產,該財產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家庭共有財產的發生是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創造的財產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的財富,不發生家庭財產關係。

2、家庭共有財產來源於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3、家庭共有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

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所謂家庭共有財產,是在一個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説,父母、兒女、女婿、媳婦共同生活、勞動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產生家庭共有財產。

所以,文章最後要解釋的就是,離婚的時候一般不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不過所謂的家庭成員就是丈夫和妻子兩個人的話,實際上就是一樣的道理了。雖然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要適當的照顧到女方的利益,但這不是絕對的,很多時候女方的經濟收入甚至要高出男方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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