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夫妻個人財產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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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夫妻個人財產所有制?

一、什麼是夫妻個人財產所有制?

夫妻個人財產所有制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形式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彼此財產獨立的一種財產所有制方式。

夫妻對於財產的約定,屬於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才產生法律效力。合法約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它以婚姻關係為基礎,從屬於夫妻關係,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婚姻關係而存在。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係的約定,不屬於夫妻財產約定。

2、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當事人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人不得代理。

3、約定必須完全自願,意思表示真實。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等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夫妻雙方可以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對已經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終止該約定。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並且不違反公共利益。約定財產製的標的可以是夫妻共同所得的財產,也可以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或婚後所得的財產。約定的內容包括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雙方有權支配的財產範圍,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不得規避養老養幼等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為了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或企圖剝奪第三人應享有的繼承權和其他財產權利而作約定。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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