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財產分割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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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分割程序是怎樣的

同居在當今社會十分的常見,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往往都會購置一些財產,如果後期一方不再進行同居,那麼購置的財產該如何進行分割了?同居財產分割程序是怎樣的,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做出瞭解答,供大家閲讀。

一、同居財產分割程序是怎樣的

同居財產在分割時需要遵守一定的步驟:

1、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2、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於誰。

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後,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傢俱、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

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户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傢俱、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自願離婚協議書範文。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3、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因為產權所反映的狀態,並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具體方法因案而論。

其實如何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早就有規定,即同居關係不同於夫妻關係,同居期間的財產並不必然是共同財產,主張分割財產的一方要提出有關證據,才能享有對同居期間積累財富的所有權。

二、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司法實踐中,下列財產一般認定不屬於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

(1)一方同居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

(3)一方在同居期間繼承的財產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2、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

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因此,如果男女雙方不再同居,要想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首先要對財產進行清算,估算出財產的價值,其次要確認出每一項財產的所有權,最後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要是你想了解更多的知識,建議你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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