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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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非法同居往往會引發財產爭議,因為在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單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車等。一旦雙方的感情發生了變化,這些財產如何分配便成為十分刺手的問題。那麼,男女在婚外同居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婚外同居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同居者分割財產時,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驟進行:

第一步,對全部財產進行清點和估算。

先確定哪些是屬於私人財產,哪些是屬於共同財產。然後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並經雙方認可。

第二步,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於誰。

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後,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傢俱、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户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傢俱、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步,對財產進行合理的分割。

假若財產產權所反映的狀態,並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

二、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同居前,一方自願贈送的財產,可依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有關規定處理,即“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退還”;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由於同居關係畢竟沒有合法婚姻做基礎,所以在解除同居關係、確定具體財產的歸屬時,法律更多地強調了財產的個人屬性。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據此可知,在同居關係中,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也屬於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同居關係的另一方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權為由而主張分割。

在婚外與其他第三人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其實這是對自己家庭的一種背叛。而同居關係其實在我國是一種不受法律保護的關係,並且由於這種關係也不穩定,因此很多時候雙方説分手就分手了。但在分手的時候也需要同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作出處理才行。至於婚外同居財產分割怎麼處理,上文已經就這個問題作出了講解,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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