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財產怎麼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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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和一般的普通夫妻一樣,可以對婚前財產和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的歸屬問題作出約定,那麼,再婚夫妻財產怎麼約定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再婚夫妻財產怎麼約定

一、再婚夫妻財產約定辦法 

夫妻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前及婚後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財產比較多或婚後收益比較大,建議應到公證處做一份財產公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要件 

我國對夫妻約定財產的有效要件未明文規定。在解釋上,夫妻財產約定既為一種身份財產合同,又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當特別法無規定時,可適用《民法典》關於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由此,夫妻訂立財產約定應具備以下要件:

1、夫妻雙方必須具有締約能力。

基於夫妻財產約定乃是附着於婚姻而存在的合同,應依身份行為能力確定當事人有無締約能力,有結婚能力即有締約能力。我國並未完全禁止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結婚,故夫妻一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不妨許可夫妻訂立財產約定,只是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做出的約定可以依法撤銷。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範圍,不得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規避夫妻相互扶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更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4、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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