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再婚財產協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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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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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怎麼寫呢?
男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女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鑑於男女雙方經過自由戀愛,登記結婚,因雙方均屬再婚,各自都有孩子,為了避免婚後矛盾,維護婚姻關係,特訂立如下夫妻財產書面協議(約定)。
一、雙方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前財產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動產、其他個人用品;債權、股票、期貨、銀行存款、國庫券、其他有價證券;工資收入、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繼承所得、贈與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債權等。
二、雙方各自婚後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在男方名下的財產歸男方所有,在女方名下的財產歸女方所有。婚後財產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動產、其他個人用品;債權、股票、期貨、銀行存款、國庫券、其他有價證券;工資收入、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繼承所得、贈與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債權等。
四、雙方各自的財產由各自的孩子繼承。
五、雙方共同生活開支由雙方共同負擔。
六、雙方之間有相互撫助的義務。
七、本協議(約定)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男方: 女方:
日期: 日期:
以上再婚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僅供參考